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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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jiān)督。
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
違反前款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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